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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证监局”)发布了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及其多名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号),对该公司及多位高管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根据处罚决定书,西水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多项违法事实。首先,西水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与天安财险签订的多笔重要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涉及金额高达327亿元,占西水股份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26%。这一重大事项既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此外,西水股份还因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而受到处罚。天安财险在2018年将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并签订回购协议后,未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西水股份在这两年的财务报告中分别少计负债341.68亿元和363.16亿元。同时,2019年天安财险未对两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西水股份当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4.59亿元。
另一起违法事实涉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020年6月至7月间,天安财险持有的多项信托计划到期且未按期兑付,合计金额62.1亿元,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但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这些重大事件。
内蒙古证监局在全面调查并听取当事人申辩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针对西水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的违法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对西水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如郭予丰、高焕利、马淑伟、苏宏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对于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西水股份处以60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高管如郭予丰、高焕利、张祥祯、田鑫、杜业勤分别给予警告和罚款。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违法行为则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西水股份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违法事实,内蒙古证监局对西水股份合计处以75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高管总计处以近800万元的罚款。同时,鉴于郭予丰、高焕利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内蒙古证监局还决定对二人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内蒙古证监局强调,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必须严格遵守的法定义务,任何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次处罚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
据公开信息写显示,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04月14日,注册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法定代表人为苏宏伟。一般经营项目:控股公司服务;矿产品(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建材产品、化工产品(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机器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软件开发(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除外)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5家公司。
2017年以来,中金所对股指期货进行了3次松绑。此前,在市场人士的呼吁下,股指期货曾在2017年迎来两次“松绑”。与此前2018年12月的政策松绑相比,此次放松股指期货管制下调了平今仓交易手续费,同时对日内过度交易的认定大幅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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